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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主演多部热播剧的Z姓女演员于6月25日正式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,要求解除与某知名经纪公司的独家演艺经纪合同。诉状中详细列举了该公司多项不合理条款,称这份七年长约实质上是一份"卖身契"。
根据本报获取的合同片段,该合约包含以下争议条款:公司有权单方面决定艺人接受的任何商业合作,艺人无拒绝权;解约需支付累计收入的300%作为违约金;合约到期后自动享有3年优先续约权。
"我拍了七年戏,给公司赚了至少五个亿。到头来想走,还要我倒赔两个亿。这不是合同,这是枷锁。"——Z姓女星在诉状中的陈述
该女星的代理律师表示,合同中大量条款可能违反《民法典》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。如果胜诉,这将成为国内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的标志性判例。经纪公司方面暂未正式回应。
演艺经纪合同中常见的天价违约金条款(示意图)



